北京市、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四川省、陜西省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根據《關于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意見》(國衛醫發〔2019〕39號)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診所改革試點地區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診所改革試點地區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個診所改革試點城市使用,根據試點城市運行經驗完善后,適時在全國范圍推廣。
二、在診所改革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照《診所改革試點地區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對申請備案的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的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診所改革試點地區中醫診所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附件: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