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醫療機構設置中醫藥科室、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的規定。
中醫藥是我國獨具特色的衛生資源,是中國特色醫藥衛生事業的顯著特征和巨大優勢,其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較為低廉,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只有堅持中西醫并重方針,做好中醫醫療服務資源配置,不斷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才能充分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對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設置中醫藥科室、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出了要求。為此,本條對醫療機構應當如何設置中醫藥科室、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作了規定。
本條規定涉及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及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都屬于醫療機構的范圍。
綜合醫院是科室設置較為完備的醫院,通常設有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等主要科室,可滿足各類常見病的診療。按照《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在縣級區域,原則上設置1個政府舉辦的縣級綜合醫院。
專科醫院是具有某一方面專業特色,專門從事某一類疾病診療的醫院,例如骨科醫院、婦產醫院等。
婦幼保健機構是為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由政府舉辦,具有公共衛生性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婦女兒童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分省、市(地)、縣三級,一般稱為婦幼保健院(所、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政府舉辦的,設置在城市街道,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提供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社區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即社區醫院。
鄉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設置在鄉鎮,以鄉村居民為服務對象,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都屬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護理、康復等綜合服務,并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綜合管理、技術指導和鄉村醫生的培訓等。
社區衛生服務站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分支機構,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設一定數量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提供更便捷、更貼近社區居民的服務。
村衛生室是在行政村設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下,承擔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人群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普通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康復等工作。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該款只規定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等醫療機構,即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設立中醫藥科室,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設置中醫藥科室。二是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也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是否屬于“有條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作為最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雖然不一定設置中醫藥科室,但也要具備和增強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本法第16條第2款也規定,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并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