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醫藥主管部門,局直屬(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的規范管理,促進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體系不斷完善,提高中醫藥臨床研究質量,我們研究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
2.《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提高中醫藥臨床研究質量,促進中醫藥臨床研究健康發展,提升醫療衛生機構診斷治療、預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范》、《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以下簡稱中醫藥臨床研究)是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以人(個體或群體)為研究對象(以下稱研究參與者),不以藥品、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等產品注冊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診斷、治療、康復、預后、預防、控制及健康維護等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是為了探索中醫藥學規律,積累新的中醫藥學知識,傳承創新中醫藥知識和技能,不得以中醫藥臨床研究為名開展超范圍的臨床診療和未經批準的群體性疾病預防控制活動。
在中醫藥臨床研究過程中,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參與者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并保護其隱私。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研究者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具備相應的能力和必要的資金保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是中醫藥臨床研究實施的責任主體,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準則、倫理規范等要求,制定切實有效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保障科學、規范、有序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組織體系、質量體系、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和研究參與者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的質量保證和全過程管理。積極支持和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學術交流和培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合理判斷中醫藥臨床研究的風險和獲益,結合研究類型、干預措施等對中醫藥臨床研究實行分類管理。
第六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對研究的科學性、倫理合規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負責,是研究質量的第一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其他研究者的培訓和管理,對研究參與者履行恰當的關注義務并在必要時給予妥善處置。
所有研究人員應當遵守科研誠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有關規范性文件、技術準則、倫理規范及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加強對中醫藥臨床研究過程的自查,及時如實報告有關事項。
第七條 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家委員會或遴選有關專業機構,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情況,通過專業學術指導、倫理審查監督、研究資金支持等方式,加強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支持和組織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的學術交流和培訓,促進中醫藥臨床研究的質量提升和效能提高。
第八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根據《全國傳染病應急臨床試驗工作方案》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范圍,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牽頭組織省域范圍內或全國范圍內的中醫藥臨床研究。
醫療衛生機構自主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與上述研究發生沖突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時暫停醫療衛生機構自主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受試者新入組。
第二章 基本分類及原則性要求
第九條 根據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種干預措施,中醫藥臨床研究可以分為觀察性研究、干預性研究。
第十條 開展中醫藥臨床觀察性研究,不得對研究參與者施加研究性干預措施,不得使研究參與者承擔超出常規診療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額外健康(疾病)風險或經濟負擔。
除另有規定外,觀察性研究應當通過倫理審查。
研究參與者因參加觀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規診療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額外檢查、檢驗、診斷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風險超出最小風險的,按照干預性研究管理。
第十一條 開展中醫藥臨床干預性研究,采用的干預措施應當符合中醫藥學的基本理論、實踐經驗和倫理規范,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制定科學規范的研究方案和風險預案,需通過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審查。
醫療衛生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對干預性研究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具備與風險相適應的處置能力,妥善保護干預性研究的研究參與者(以下簡稱受試者)的健康權益,不得違反臨床研究管理規定向受試者收取與研究相關的費用,對于受試者在受試過程中支出的合理費用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醫藥干預性研究一般由三級醫療機構、設區的市級及以上衛生機構牽頭開展,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參與干預性研究。
開展中醫藥干預性研究,成員必須包括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研究過程中涉及的中醫藥學判斷、臨床決策應當由其作出,原則上主要研究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 有證據證明無毒性的中藥飲片使用劑量在研究人群中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時,可以在研究干預中超出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范圍使用。
在研究中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毒性中藥品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且通過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審查:
(一)針對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疾病;
(二)在臨床研究管理體系完備的三級甲等醫院牽頭開展;
(三)有證據證明藥物使用劑量在研究目標人群中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且具有良好風險控制措施;
(四)有依據認為藥物使用能使研究目標人群獲益。
采用中藥配方顆粒的干預性研究,參照中藥飲片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以上市后中成藥、中醫診療器械等產品為研究性干預措施的臨床研究,一般在產品批準的適用范圍內并在符合診療規范的前提下開展。
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以超出產品已批準的適用范圍開展研究。
(一)在臨床研究管理體系完備的三級甲等醫院牽頭開展或與之具有相同醫療技術水平和醫療保障能力的醫院牽頭開展;
(二)有體外實驗手段、動物模型的,相關實驗研究結果應當支持開展臨床研究;或者觀察性研究結果提示確有必要開展干預性研究;
(三)針對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嚴重影響生存質量且目前無確切有效干預措施的疾病,或者雖有確切有效的干預措施但不可獲取或者研究性干預措施具有顯著的衛生經濟學效益;
(四)使用方法不超過現有說明書的用法用量,預期人體內藥物濃度(或生物效應)可以達到有效濃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雖超過現有說明書用法用量但有證據證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確的風險獲益評估證據且具有良好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研究者對本醫療衛生機構獲批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開展干預性研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遵循其獲批的說明書范圍內進行。超出說明書開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臨床研究,應按照第十三條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以中醫非藥物療法、中藥外治法、心理療法或導引等中醫醫療技術為干預措施的研究,應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支持。開展研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有與采用的中醫醫療技術相應的診療科目,且醫療衛生機構、人員資質與支撐條件應當符合實施中醫醫療技術的相應要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有臨床研究管理委員會,并明確專門部門(以下簡稱臨床研究管理部門)負責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十七條 臨床研究管理委員會由醫療衛生機構相關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臨床研究專家代表(需包含中醫藥臨床研究專家)組成,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臨床研究的協調、服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臨床研究管理部門在臨床研究管理委員會指導下,負責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立項審查、過程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結項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并協調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審查。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中醫藥臨床研究科學性審查管理制度、細則和工作程序,按要求組織開展科學性審查。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范》等要求,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條件,保障倫理(審查)委員會獨立開展倫理審查。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實行醫療衛生機構立項制度,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立項的中醫藥臨床研究不得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中醫藥臨床研究涉及行政審批、備案等法定事項但未依法辦理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批準研究者開展臨床研究。
第二十二條 主要研究者應當制定中醫藥臨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研究管理部門提交中醫藥臨床研究方案和相關資料,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科學性審查制度、細則和工作程序,獨立開展科學性審查。
干預性研究的科學性審查內容應當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假設(優效、等效、非劣效要明確)、研究設計、受試者、樣本量、干預措施、結局指標(有效性與安全性)、質控措施等。
觀察性研究的科學性審查內容應當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假設、研究設計(隊列、病例對照、橫斷面、病例系列等)、研究參與者、暴露因素(影響因素)、混雜因素、樣本量、結局指標、數據來源、質控措施等。
科學性審查的專家應覆蓋臨床研究所屬專業領域和研究方法學領域。干預性研究的科學性審查一般應當有醫療衛生機構外專家參加。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按照工作制度,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獨立開展倫理審查,確保研究符合倫理規范。
第二十五條 臨床研究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未經過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審查的;
(三)違背科研誠信規范的;
(四)研究前期準備不足,臨床研究條件尚不成熟的;
(五)臨床研究經費不足以完成臨床研究的;
(六)藥品、器械等產品不符合使用規范的;
(七)臨床研究的安全風險超出實施醫療衛生機構和研究者可控范圍的;
(八)可能存在商業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關系的。
(九)干預措施已得到充分驗證,開展無意義重復性臨床研究的。
研究者應當簽署利益沖突聲明并與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醫療衛生機構審查。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受其他機構委托、資助開展臨床研究或者參與多中心臨床研究的,應當與委托、資助機構或多中心臨床研究牽頭機構簽訂臨床研究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分擔等。
牽頭機構對臨床研究負主體責任,參與機構對本機構參與的臨床研究內容負責。
參與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對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牽頭機構科學性審查、倫理審查意見進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醫療衛生機構立項審核通過時,中醫藥臨床研究的有關信息應當在國家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按要求完成上傳。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研究者在臨床研究提出、科學性審查、倫理審查、立項審核等環節,實時在系統上傳臨床研究有關信息。
研究者應當如實、準確、完整填寫臨床研究信息,臨床研究管理部門、倫理(審查)委員會等應當分別在系統填寫并上傳科學性審查、倫理審查和醫療衛生機構立項審核意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中醫藥臨床研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對相關內容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審核后完成信息上傳。
在系統填寫中醫藥臨床研究信息,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涉及中醫藥專業術語的應當符合學術規范。
完成信息上傳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由系統統一編號。在臨床研究結果總結、結項報告、論文發表時應當注明系統統一編號。
第二十八條 多中心研究由牽頭醫療衛生機構的研究者在系統上填寫,牽頭機構和參與機構的臨床研究管理部門、倫理(審查)委員會根據要求在系統上確認或上傳有關補充材料、提交審核意見,并分別對有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完成信息上傳的中醫藥臨床研究有關信息,通過系統、國家衛生健康委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明確的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同行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中醫藥臨床研究經費管理制度,對批準立項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經費納入單位收支進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醫療衛生機構內設科室、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受中醫藥臨床研究經費及物品。
第三十一條 研究者應當嚴格執行本醫療衛生機構規章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不得擅自調整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或研究者嚴禁違規向研究參與者收取與研究相關的費用。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穩慎、積極推動臨床研究開展,如實記錄臨床研究過程和結果并妥善保存,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和中醫藥主管部門完成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在中醫藥臨床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需要對已立項的臨床研究項目進行變更的,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研究管理部門報告。
臨床研究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審查制度組織評估,對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終點、統計方法以及研究參與者等實質修改的,應當重新進行科學性和倫理審查。
對需要重新審查的,應當及時啟動審查。
第三十五條 研究者可以申請暫停或終止中醫藥臨床研究。
申請暫停和終止中醫藥臨床研究的,應當向臨床研究管理部門報告并說明原因。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中醫藥臨床研究全過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暫停或終止的決定。
暫停或終止的中醫藥干預性臨床研究,已經有受試者入組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研究者應當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經入組受試者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給予必要的人力、財力和其他資源方面的支持;同時對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定期組織開展核查。主要研究者應當對負責的中醫藥臨床研究定期自查,確保臨床研究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臨床研究的安全性評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并落實不良事件記錄、報告和處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和規范標準,根據不良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作出繼續、暫停或者終止已經批準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的決定,并妥善保障已經入組受試者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受試者爭議和投訴的處理機制,科學判定是否有損害及其產生的原因,合理劃分責任,按照約定或有關管理規定,對受到損害的受試者進行合理的補償或賠償。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受試者和研究參與者損害風險預防、控制及財務保障機制。
第三十九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充分考慮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暫停或者終止研究。
(一)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存在違背倫理原則或科研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研究過程中發現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技術可能存在嚴重質量缺陷;
(四)發現臨床研究存在嚴重安全風險;
(五)存在商業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關系;
(六)違規使用研究經費的行為。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中醫藥臨床研究源數據的管理體系,鼓勵集中統一存儲,保障中醫藥臨床研究數據在收集、記錄、修改、存儲、傳輸、使用和銷毀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保密性、安全性,確保數據可查詢、可溯源。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中醫藥臨床研究檔案管理,如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相關檔案。自研究結束之日起,檔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電子歸檔。
第四十二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發生啟動、方案調整、暫停、終止、完成等情形時,醫療衛生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在系統上及時更新臨床研究信息。
第四十三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實行結項報告制度。中醫藥臨床研究終止或完成時,研究者應當及時分析研究結果,形成全面、客觀、準確的研究報告,并如實聲明利益沖突情況。
臨床研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并對該中醫藥臨床研究結項。
結項后的研究報告應當在系統上傳。除涉密和有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的研究外,鼓勵研究者向同行公開研究結果,加強學術交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系統加強轄區內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監測、評估、分析,實施監督管理。跨省域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監督管理,由牽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牽頭實施,參與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配合實施。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發現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違規開展的研究、妥善保護研究參與者權益;發現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體系及中醫藥臨床研究過程管理存在系統性、結構性問題,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暫停所有中醫藥臨床研究,進行整改;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及處分。有關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定期通報。
被要求停止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系統上更新該臨床研究有關行政監管信息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 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或其遴選的專業機構,應當依托系統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進行技術核查,對科學性不強、倫理不合規、研究過程管理不規范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暫停或終止相關研究、妥善保護有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發現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臨床研究技術管理體系及中醫藥臨床研究技術管理存在系統性、結構性問題,應當建議醫療衛生機構暫停所有中醫藥臨床研究,并進行整改。
有關技術核查情況,應向有關中醫藥主管部門反饋并提出處理建議,定期向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通報。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研究者擅自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實質性調整研究方案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或者違規收受臨床研究經費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研究者擅自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調整已批準研究方案或者違規收受臨床研究經費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相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除中醫藥臨床研究以外的臨床研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共同發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試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
2024年9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臨床研究管理辦法》),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醫臨床研究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按照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參照《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結合中醫藥臨床研究自身特點,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管理辦法》所稱研究者發起的中醫藥臨床研究(以下簡稱中醫藥臨床研究)是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以人(個體或群體)為研究對象(以下稱研究參與者),不以藥品、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等產品注冊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診斷、治療、康復、預后、預防、控制及健康維護等的活動。除中醫藥臨床研究以外的臨床研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共同發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管理。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管理辦法》是在《臨床研究管理辦法》通用框架下的專門化延伸,其核心特點在于緊密結合中醫藥理論與實踐的獨特性,形成了針對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特色化管理體系。與通用的《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相比,《管理辦法》在遵循臨床研究普遍管理原則的基礎上,突出強調研究需“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開展,并針對中醫藥特色設置了專門規定:一是對中醫藥干預措施給予特殊考量;二是強化中醫藥專業資質要求,明確干預性研究必須包含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且涉及中醫藥的判斷和決策應由其作出;三是對中醫非藥物療法等特色干預措施的研究基礎與機構資質提出明確要求。《管理辦法》在遵循通用臨床研究科學性與倫理規范的同時,更加注重傳承創新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并對中醫藥研究的特殊性提供了精準的監管支持。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基本分類及原則性要求、組織管理、立項管理、財務管理、實施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四十九條。確定了研究的適用范圍,堅持機構主責,規定了中醫藥臨床研究科學性審查、倫理審查、機構立結項、研究信息上傳公開等基本制度,明確了中醫藥臨床研究行政監督、技術監督相互協同的監管機制,提出了除中醫藥臨床研究以外的臨床研究等的管理要求,充分考量并緊密結合中醫藥臨床研究的獨特性。
五、各地如何抓好《管理辦法》的實施?
各地要深刻認識中醫藥臨床研究規范管理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測評價。一是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轄區內中醫藥臨床研究的動態監測、科學評估與深度分析,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跨省域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由牽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監督管理,各參與機構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主動協作配合。二是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或其遴選的專業機構,要充分發揮專業支撐作用,組織中醫藥臨床研究及管理能力培訓,提升研究者專業素養;同時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中醫藥臨床研究實施技術核查,加強對機構及其研究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相關中醫藥主管部門反饋核查結果并提出處理建議,定期向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通報情況。三是鼓勵各地加大資源投入,積極推動設立中醫藥臨床研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質量、高水平臨床研究項目,著力構建臨床研究資助與規范管理深度聯動的工作機制。
六、醫療衛生機構如何落實《管理辦法》的要求?
一是要建立健全中醫藥臨床研究內部管理體系。確立專職管理部門,健全倫理審查委員會和中醫藥臨床研究管理委員會,規范開展科學性審查與倫理審查,及時在國家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上傳信息,及時處置臨床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強化責任意識與風險意識,完善臨床研究組織體系、質量控制體系、研究對象保護機制及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加強分類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三是改進內部管理服務,結合實際需求,組織或支持研究者參與中醫藥臨床研究培訓,充分發揮教育指導和服務支撐功能,引導研究者提升研究質量。四是加大資源投入力度,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探索設立中醫藥臨床研究專項資金,強化對高水平臨床研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