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醫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衛人發[200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自衛生部、人事部下發《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衛醫發[1999]第319號,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各地根據《辦法》規定,陸續開展了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的工作。由于情況復雜,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問題,現就各地反映的主要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 在醫院從事臨床診療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處方權,專業技術職務為教學和科研系列的人員,由所在醫療機構提出聘用意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認定,符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條件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二、 部分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畢業后的研究生,沒有評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而是在工作一段時間后,經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因此,1995、1996、1997年畢業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沒有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根據《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畢業的研究生,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三、 1998年6月26日前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個體行醫人員,經人事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組建或批準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以上醫學院校醫學專業學歷,但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認定,符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條件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四、 在非衛生系統所屬工業部門或其它部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臨床、口腔、公共衛生、中醫(包括民族醫、中西醫結合,下同)的人員,只要經其衛生主管部門組建或委托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五、 醫學院校畢業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從事臨床、口腔、公共衛生、中醫工作并轉正,但在國家正式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前退休,或因工作需要改行從事行政管理等其它工作,未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可依轉正定級認定醫師資格。
六、 對于《執業醫師法》頒布后至實施前發生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的人員,其醫師資格可以認定。
七、 出入境衛生檢疫系統的人員,只要符合《執業醫師法》和《辦法》規定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八、 醫學院校大學本科醫學專業畢業,在醫學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診斷報告,專業技術職稱為技師者,由所在醫療機構提出聘用意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醫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認定,符合執業醫師條件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
九、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者,將同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十、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由23位數字(居民身份證號碼為15位)或26位數字(公民身份號碼為18位)組成,其中第1至第4位是年度代碼(一律填寫1999),第5至第6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7位是級別代碼、第8位是類別代碼,第9至第23位(或26位)是身份證號碼(或公民身份號碼)。《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中的備注欄中填寫醫師資格證書的編碼。
十一、 認定醫師資格工作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的人事部門會同醫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醫師執業注冊工作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的醫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使用衛生部統一編制的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系統軟件進行人員信息的錄入、上報。
認定醫師資格工作應在2000年6月底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要抓緊時間辦理,并在2000年6月底以前將申請認定醫師資格人員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在認定醫師資格工作中仍有需明確的政策性問題,務于2000年4月底以前反饋給衛生部。
認定醫師資格是一項復雜艱巨的工作,人員多,時間緊,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和領導,本著對人民負責,對國家負責的態度,嚴格執法,嚴格把關,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對現有人員進行審核、認定。對不按規定要求,隨意認定醫師資格以及偽造職稱資格證書,出假證獲取資格證書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并通報全國,以保證《執業醫師法》順利實施。
附件: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總后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有關部委、部直屬有關單位
衛生部辦公廳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印發
附件: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
舉例:某人現在河南某防疫站工作,申請級別為執業醫師,類別為公共衛生,身份證號碼為342201761006321,則其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為19994113342201761006321